2021年7月27日
问:职业打假人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职业打假人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需要”“使用”“接受”三个关键词,既是对真正“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也是对该法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概念的边界厘清。职业打假人既无“消费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恶意的索赔者。虽然现有的法律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部分法院并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索赔。
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的空缺。但同时也产生了滥用诉讼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法律所要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真实利益,这种利益具有需要用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但部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借机敲诈、不当牟利,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得,职业打假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不能一概予以禁止,而是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予以引导、规范和制约,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调包栽赃、敲诈勒索、滥用诉权等行为应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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