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证明在哪里开?关于检疫审批手续的办理流程与使用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外贸企业在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食品时,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那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有哪些流程?“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本文将带你详细了解。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有哪些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板块办理,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首次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的,需按系统页面提示填写企业相应信息,填写完整后,提交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对已经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企业可通过企业端查询,并打印报检预核销单提交进境口岸进行报检。

(五)申请单填写规范

1.进口日本水产品的,“输出地区”填写日本具体县名,如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填写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其他产品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即可。

2.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加工厂名称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3.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路线”应注明直运,如“从XXX直运XXX口岸”。

(六)申请单位需提供的特别材料

1.进境肠衣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2.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3.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予以核销登记。

五、哪些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六、“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总署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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