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套路为何越来越深?如何避免双十一活动背后的“促销套路”?

“321,上链接。”

10月下旬,随着各个备受瞩目的直播间和电商平台预售活动的开启,2022年“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也正式拉开帷幕。

据统计,从10月31日至11月3日的监测数据来看,主要的B2C电商平台销售额整体为3341亿元。从国家邮政局实时监测的数据来看,11月1日快递揽收量达5.29亿件,投递量约为2.74亿件。

在商家的各种营销手段之下,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数不清的商品、看不懂的规则、算不明白的折扣有时让人头晕脑涨,很多“剁手党”和“尾款人”在快乐购物的同时,难免也会遇到一系列法律风险,踏上维权的道路。面对电商平台的“促销套路”,消费者在“精打细算”的同时,也要擦亮双眼、保持警惕、规避风险,谨防“踩坑”。

“定金”与“订金”套路

个别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或者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自行设置“订金不退”规则“忽悠”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很多消费者也会有这样的疑问,在商品预售阶段“脑子一热”付了很多定金,有些东西后续不想买了,预售时所支付的定金不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新表示,“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主张全额返还。因此,只有预售时所支付的“定金”不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不能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若在支付定金后反悔了,则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此外,“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均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在下单前要仔细辨别,谨慎支付。

迟迟等不到的快递

“网购的产品一直未收到货,在查看物流信息时,却发现包裹早在两天前就被签收了。”近日,等待快递的李女士说。通过反复沟通,快递员表示,因收货人电话打不通,所以放在了小区门口的快递柜里。

李女士在寻找快递未果后,再次打电话给快递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称,包裹已经放在快递柜中,并且快递员事后向李女士发送了包裹入柜的照片,包裹已送达,且已经签收,公司对于丢失包裹概不负责。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在一些电商的投诉平台上可以看到,快递丢失的案例还有很多。有用户反映,快递员把快递放在了公司门口,但是,自己却没有找到,给快递员打电话也打不通,第二天联系上之后快递员给了一个新的电话,继续联系之后被要求等通知,但过去了四五天依然没有消息。更有用户表示,自己的快件超时未送达,客服未能解决实际问题,态度也差,自己也无法查询物流信息。

对于快递员未经允许就将快递存放于快递柜、代收点的行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浩表示,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即便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如果造成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及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及其风险承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若快递未签收前,货物尚未交付,货物损坏或损毁的责任均需由商家负责,一旦签收成功,责任即转移至消费者自身。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在签收快递之前验货,否则一旦签收,责任就转移给了买方。在取件时发现快递破损,可以选择拒收;如果一定要接收破损快递,要进行录像,为后期的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快递员给你送到家了,你不在,给你打电话,你说放在门口或者挂到门把手上,这种情况也算是交付。”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赵虎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于快件丢失和损毁的具体场景给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表示:“如果在用户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快递员把快件放到了快递柜、用户的家门口或者公司的代收点等,实际上都不能算是已经交付了,快递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中的相应义务。这种情况下快件发生了丢失,其风险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关新表示,根据《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国内快递服务彻底延误时限为同城快件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个日历天,超过该时限认为送达,视为丢失。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索赔;如对快递公司处理方案不满意,还可以通过国家邮寄网站进行投诉。

被擅自取消的订单

“双十一”期间,小丽通过“一元秒杀”活动抢到了一件大衣,但在她等待大衣配送时,商家却单方面取消了订单。

无独有偶,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费1849元购买一款之前售价3000余元的头戴式耳机,下单后就收到该网站发来的确认和发货通知邮件。于先生满心欢喜,第二天却接到该网站再次发来的邮件,称“这款耳机价格标错了,订单被取消”。

这些“砍单”现象在很多大型网购平台中都曾出现过,商家为达到营销的效果,故意设置低价,博取消费者眼球。待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再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订单异常等理由擅自取消订单。该行为也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商家有权随意撤单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铁军表示,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即表明合同已成立,如果在商品详情页或产品主图中未明显标识该秒杀产品、买家30分钟内未付款或者系统将自动关闭或下单前,客服未告知消费者此秒杀产品商家可以任意取消订单情况下,商家均不可擅自取消订单。

“通常情况下,下单购买商品的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秒杀低价产品属于真实意愿,秒杀的产品不属于违禁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合同生效。”宋铁军指出,商家擅自取消订单或者劝导消费者取消订单,而消费者不同意的,该行为明确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商家劝导消费者取消订单,对方表示同意并自行取消,则不属于违约。

此外,宋铁军还表示,如果商家本身没有欺诈的意图,但在接单之后,确实没有能力去履行合同而擅自取消订单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购货款,同时要求其承担因订单取消而造成的损失,如承担商品价款涨价之后的差价等。如果商家为了吸引流量、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商品的情况下,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吸引消费者下单,该行为纯粹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进行赔偿。

“假一赔三”与“假一赔十”

为打消消费者疑虑,“双十一”购物时经常看到商家打出“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标语广告,这些承诺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往往又拒绝兑现承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除了上述提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见,“假一赔十”多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无论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只要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都应该“假一赔十”。

“假一赔三”适用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但是,徐浩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而提出“假一赔十”,属于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假一赔十”是由商家主动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这时“假一赔十”的承诺即成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就应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或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订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要求商家履行退赔承诺。”关新表示,若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涉电子商务领域纠纷也快速增长,出现了一系列全新的法律问题。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消费领域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据悉,下一步,人民法院一方面将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新的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将主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及在线运行规则,推动完善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的处分权,提升在线电子商务纠纷化解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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