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家公司网购10余万的透明皂回馈客户,没想到竟然是假冒产品。这家公司将某网络平台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支持该公司诉求,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并按照服务承诺,除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还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额的三倍作为赔偿。
网购10余万商品回馈客户,被鉴定为假冒产品
2020年元月初,洛阳一家公司预采购一批洗化产品回馈客户,经过与某网络平台相关人员联系,最终确认订购一款洗洁精,总金额15万余元,一款透明皂,总金额13万余元,该笔款项未支付。
同年4月底,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该公司回馈客户的透明皂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并决定对有关场所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该品牌透明皂生产企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透明皂属假冒产品。
随后,这家公司将某网购平台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中,原告提交了某网络平台商城网页截图,显示专享特权,包括专享价格、库存锁定、账期支付、合并开票、专属客服、急速物流、多级审核、数据报表、正品保障。正品保障指该平台商品来自正规渠道,均为正品行货,如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承诺的,除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还将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额的三倍作为赔偿。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透明皂的买卖合同,该公司不再向某网购平台支付13.44万元货款;某网购平台向这家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32万元。宣判后,该网络平台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家对商品质量严格审查,履行相应承诺
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本案系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网络平台上提交电子订单购买洗洁精和透明皂,因在订单上注明卖家为自营,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
该网络平台有义务对其自营商品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并履行承诺。因原告接收透明皂为假冒产品,其有权解除双方关于透明皂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应予解除。同时应该按照服务承诺,除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还将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该承诺视为对违约金的承诺。
对此,法官提醒,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商家应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应的承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违约。法治的意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要求市场活动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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