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防止垄断协议行为
为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应当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协议前,或者参与行业协会或竞争者发起的会议前,应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竞争合规专业人员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风险,会议发起方应安排反垄断法律专业人员参会监督;
2.在与竞争者直接沟通或在参加行业组织会议时,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 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竞争性敏感信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及时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做好 拒绝与避席的相关证据记录,如果其他经营者最后达成并实施了垄断行为,这些证据将有可能帮助经营者证明自身未参与该垄断行为;(竞争性敏感信息为涉及经营者及其竞争对手的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生产经营行为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除外。)
3.如必需,应从公开合法渠道获取竞争者价格信息,应审慎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
4.避免与竞争者以公告、发布新闻,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召开会议的形式,创造竞争者讨论竞争敏感信息的机会,或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
5.避免要求竞争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联合抵制;
6.避免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对于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
7.避免以折让、回馈、固定利润率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或者以胁迫、利诱、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从事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
8.对签订具有长期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的协议和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应当保持警惕。
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采购商品,尤其要避免短期内大幅度价格变动行为;
2.避免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避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需设施;
4.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5.避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避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三、防止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之前,如有必要,可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寻求法律指导;
2.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规定事先向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不得在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不得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或禁止集中的决定。
四、防止与滥用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同时,需知晓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
一旦遇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这些行为包括:
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4.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5.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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