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认真做好2023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相关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并结合全旗当前情况下的疫情形势,现将我旗2022-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需为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全天。
三、申报方式
鉴于我旗当前疫情形势,本年度申报工作采用线上受理方式。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填写、准备齐全后,扫描成电子文档(PDF格式),文档名称统一为:店面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方便审核人员登记与联系。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cc152824@126.com。
四、申报范围及条件
按照《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0〕104号)要求,从2020年12月18日起,乌拉山镇建成区设定的全年禁燃禁售区域内(详见: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通告)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只受理乌拉山镇禁燃禁售区域以外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提出的许可办理申请。
零售店提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前,需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3.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场所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见附件1)要求。
五、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需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办理申请,不得委托办理。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扫描件);
2.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自查情况说明(扫描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零售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照片,配置标准参考附件1中要求)。
六、办理程序
各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PDF版)发送至cc152824@126.com邮箱提出办理申请,提交所需清单材料,由旗应急管理局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旗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办理、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流程详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七、有关要求
1.为有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超过集中受理期限提出的申请将不再予以受理;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过程中,如经限期整改仍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则不予以办理、许可。
2.各零售店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零售店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各零售店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管理,合法、规范经营。一旦发现售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将直接取消经营资质,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依法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
4.各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存放数量开展经营活动,严禁私换经营场所、超量储存、违规摆摊经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惩处。
特此公告。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设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不得有人员留宿。
3.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或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得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设置床铺,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场所人员进出入的通道。
6.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大于50箱且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规定且不得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得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普通电器设备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电器线路不得有明接头,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100平米以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00平米以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4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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