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
根据2020的新修改的专利法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接到着你专利申请报告后,一般会在2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价报告,但是不同的专利评价种类不一样,所以说好的时间也就不一样。但是,不出特殊情况的话最晚拿到专利评价报告也就是2个月。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收取的官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是2400元。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专利评价报告中有错误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来源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黄继保律师团队(ID: zhihuanlaw-com)
编辑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黄继保律师团队(ID: zhihu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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