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拍的拍卖规则是什么?司法拍卖降价规则表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法院系统基本上实现了以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的转变。

关于起拍价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明显变化,一拍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30%,二拍可以在一拍起拍价的基础上再降价20%。有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拍卖降价起拍的逐渐增多,是否可以考虑直接降价拍卖?如某地中院绝大多数案件均直接以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起拍价,对于特殊情况,将由合议庭经过合议确定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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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网拍规定》第10条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网拍规定》第26条规定:再次拍买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网拍规定》第27条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评议后确定。

《参考价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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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在几乎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不规范起拍价(即保留价)”、“不统一起拍价标准尺度”等现象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比如,同一幢对门对面的商业房产,其户型、面积、装修相同,评估价均为9000万元。A法院首拍东侧房产,依法确定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即6300万元;B法院首拍卖西侧房产,确定起拍价为评估价,即9000万元。第一次拍卖结束,两处房产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时,A法院确定东侧房产起拍价为首次拍卖的80%,即5040万元;B法院确定西侧房产起拍价为首次拍卖的90%,即8100万元。第二次拍卖、变卖时,两处房产均流拍。最后A法院应申请执行人请求,裁定东侧房产以504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B法院裁定西侧房产以81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最终结果,同样的房产抵债价值相去3060万元。拍卖两处房产确定的起拍价均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上述执行案例仅仅是两处价值并不算太大的房产,即已产生3060万元的差距。如果是动辄数十亿的大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价值更高的拍卖资产,其中保留价的影响力是极其巨大,不同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可能以亿为单位计算。司法拍卖保留价和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拍卖成交。如果最终流拍,则会影响“以物抵债”实现的受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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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拍卖保留价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的程序、标准或限制性要求,许多法院确定起拍价甚至无需经过合议庭合议,仅凭执行法官凭借个人意识决定。这样的决策程序并不科学、严谨,也给利益输送提供了温床,有可能严重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起拍价的确定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拍卖成交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最终流拍,则会直接影响到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的数额,属于执行合议重大事项。而基于个案的特殊性,关于起拍价的确定是否降价,降价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应合议确定,不宜直接降价拍卖。

具体来说,关于起拍价的降价幅度,既要考虑到促使拍品快速变价,保证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债权,又要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也不漠视被执行人权益最低限度保护,同时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利益平衡,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涉案的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大于评估价的,原则上应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不应降价;执行标的小于评估价的,关于起拍价的确定要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可予以降价,具体降价幅度视个案情况衡平。

2.是否有其他债权人

过低的处置价格,只是考虑了个案的处理,而致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无法执行;只是一味保护了本案申请人执行利益,忽视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过低的处置价格不仅会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也降低了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使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失衡。一般情况下不宜一降到底。

3.标的物成交的可能性大小

如涉案件标的物价值较大,买受人范围的具有局限性,无论降价10%还是30%,并不会扩大新的买受人群体范围,并不会起到激励消费者购买的作用,因此降价多少对拍卖成交的可能性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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