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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大型采购商时,如国际大型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采购商,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FCR简化操作。 流程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货代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代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特点 与船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的是货代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代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不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 由此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需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这就使得卖方很难为此起诉买方——作为大型采购商,买方较为强势;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因而卖方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备料生产,成本已产生,如轻易起诉会给卖方带来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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